1、服务期满“三支一扶”大学生的就业工作,总的原则是实行“自主择业、双向选择”,并鼓励留在服务地就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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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为有效促进其就业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规定,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“三支一扶”大学生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:1.在事业单位服务的大学生服务满1年后,在现岗位有职位空缺情况下,经考核合格,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。
3、2.“三支一扶”大学生服务期满当年内,其所在的涉农区市县、先导区事业单位以及本市直属事业单位,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招聘条件,按照《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》(大人发〔2006〕14号)规定的程序,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,优先招聘“三支一扶”大学生。
4、3.“三支一扶”大学生期满后3年内,符合其服务所在地区市县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,参加招聘考试时,笔试成绩加5分。
5、4.报考公务员,可享受国家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优惠政策。
6、5.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,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加分政策。
7、6.“三支一扶”大学生自主创业,可按照《大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暂行办法》(大政发〔2007〕128号)的有关规定,享受自主创业优惠政策。
8、“三支一扶”大学生申报的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项目,可优先安排入住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,并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。
9、对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,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。
10、7.“三支一扶”大学生自主择业需要就业帮扶的,可到服务所在地的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。
11、各服务中心要为“三支一扶”大学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、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;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、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,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;对服务期满后失业时间较长的“三支一扶”大学生要进行重点帮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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