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,郑州。王女士存了205万元定期三年的存款,到期后去取钱,却被告知账户里只有100元,200多万元不翼而飞,存款行称:系统不会出错,打官司你也赢不了!
【资料图】
王女士多年经营着一个小吃摊,起早贪黑的苦干,挣下了几百万的辛苦钱。
考虑到这么多钱放在家里不安全,王女士和家人商量不如将这些钱存为定期存款,还有利息可赚。
当天办理业务的人非常多,在确定王女士的200多万需要存定期存款后,经理张某接待了她。
张某说王女士存的是大额存款不用排队在柜台办理,将王女士请到了贵宾室,然后殷勤的端上茶水,并十分专业地向她介绍各类储蓄业务和理财业务。
王女士按着自己的计划选择存3年定期,张某很快就帮她办理完了业务,并将卡交给她。
三年的存款到期了,王女士一大早就来到了存款行,办理业务的人并不多,轮到她的时候王女士将卡递进窗口,说明将存款全部取出来。
柜员熟练的查询后说,余额是100元,需要全部取出来吗?
王女士心里一惊,冷汗就冒了出来,但她希望是自己听错了,于是赶紧又问了一句,你说我的余额是多少?
柜员再次回复说,你的余额100元,这次王女士听得真真的,吓得顿时慌了神。
她怀疑柜员弄错了,就让柜员再帮忙查一查,王女士坚定地说,我这可不是100元,我整整存了200多万!
柜员怀疑地看着王女士说系统不会出错,再查也是100元,你要取我就帮你办理,不取我就请下一位了。
王女士的火一下子爆发了:我的200多万你们给我弄哪里去了,那是我的血汗钱,难不成是被你们给侵吞了?
王女士一吵吵办理业务的人们瞬间都围了上来,柜员的态度更加的冷漠,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,直接叫了下一个号想着继续办理业务。
而王女士则因为200多万元的存款不见了,一下子接受不了,情绪更加激动。
这时,大堂经理过来将王女士拉到一边,让她再想想是不是自己记错了,或者是拿错了卡。
客户也经常有这样的事,最后发现是自己记错了,这时,王女士也冷静下来,将事情重新梳理了一遍。
她确定是存了205万元没错,3年定期也没错,而卡放到哪里没有第二个人知道,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,钱没了,问题肯定是出在存款行。
经理一听也觉得事情非常的严重,马上帮王女士重新查询了一遍,但系统记录王女士的卡里确实只有100块。
想到这些钱是自己半辈子的积蓄,钱没了,拿什么给儿子办婚事?王女士急得在大厅里哭起来。
围观的人越来越多,一位老人了解情况后自言自语的说:客户的钱丢了也没人管,他这是银行吗?随后赶紧将自己的存款全部取了出来。
这时有人给王女士出主意,你这么闹没用,还不赶紧报警,让民警帮你查清事实。
民警介入后很快查清,王女士的205万存款在存入不久就被人转走了,经过调查后发现是给王女士办理业务的张某,利用工作之便盗取了王女士的存款,但她已经离职2年多了。
民警很快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,张某对自己盗取王女士存款的事供认不讳,但根据她的交代200多万元早已被她挥霍一空,王女士的钱也追不回来了。
面对这种结果王女士欲哭无泪,自己200多万的血汗钱存在正规的银行都没能保住。
王女士认为,不管张某是否离职,但她为自己办理存款时是在职人员,业务也是在该行办理的,员工监守自盗是该行的管理制度问题,于是她要求该行赔偿自己损失。
可存款行却认为,这是张某的个人行为,和该行没有关系,并且张某已经离职2年,对王女士的存款被盗取该行没有责任赔偿。
王女士无奈将存款行起诉,诉求该行赔偿自己的存款20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!
一、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,离职不影响罪名的成立。
职务侵占罪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刑法规定,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张某的侵占数额达到了205万元,应当按照5年至10年来确定刑期。
二、存款行是否要承担赔付责任呢?
张女士在该行办理存款成功,既与该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,合同依法有效。
张某属于该行员工,张女士的业务是在该行的办理,王女士有理由相信张某的行为代表的是该行得行为。
既然张某是该行员工,存钱也在工作期间内,员工造成他人存款损失,该行就要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。
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,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。
张某在没有获得存款人的银行卡、密码以及存款人的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,将如此大额存款转走,是存款行没有做到对异常资金转出的审慎职责。
因此,存款行应赔偿自己的存款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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